为了将优质IP的价值最大化,把小说倒腾成电视剧,把电视剧倒腾成游戏,或者是反过来游戏改编成影视作品,在泛娱乐产业里可不少见。“影游联动”也成了近年来的时髦词汇。
然而,在不同作品形式的改编过程中,法律问题并不简单,小说著作权、影视剧版权、游戏版权,环环相扣,一不小心就会惹起纠纷。
周俊武律师和陈曦律师早在2011年就成功代理了国内“影游联动第一案”——《风声》游戏改编案。而今,历经十年,“影游联动”形式越来越多样,但原理却与我们承办该案时似乎没有太多变化,充分体现了该案的开创价值和借鉴意义。
“知产名案赏析系列”的第二期,就让我们一起来研读《风声》电影和游戏之间的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
(电影《风声》海报,图片来自网络)
案情简介
原告华谊公司自《风声》小说作者处取得将小说改编为电影、电脑游戏、网络游戏的授权,并拍摄了同名电影,上映后观众好评如潮,获奖无数。华谊公司作为该电影的著作权人,对该电影的剧照、人物形象、服装造型、剧情,以及该电影名称的字体设计等享有著作权,并获得了演员就其表演、姓名、肖像等元素的授权。
电影上映后,被告千骐公司从小说作者处取得开发《风声》桌游、网上在线桌游的权利制作并发行了《风声》游戏,游戏表现载体为纸牌桌游及单机版、在线版的网络游戏。
(游戏《风声》宣传图,图片来自网络)
华谊公司认为,千骐公司虽然取得了小说的游戏改编权授权,但未经华谊公司授权,在其开发的游戏中使用了电影名称的字体设计、电影剧照、人物形象、人物名称、剧情等,并且利用华谊公司和电影《风声》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对其经营的游戏“风声”进行宣传,并获得相关利益,且该行为能够足以导致相关社会公众误认游戏“风声”与电影《风声》与原告有关联。
因此,华谊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千骐公司等主体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周俊武律师和陈曦律师作为原告华谊公司的代理人,取得了案件的胜诉,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分析
本案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在不同公司都拥有合法的原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对比原则,剔除各自改编作品中继承原著的表述,将两个改编作品中各自的独创性表达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周俊武律师和陈曦律师对电影和游戏中的人物形象、情节、台词等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比对后,主张:华谊公司聘请黄晓明、李冰冰等担任电影《风声》的演员,并为剧中演员的造型、服装、对白、肢体及言语的表达等进行相关设计形成人物形象。为配合电影的推广及宣传,原告为演员拍摄了剧照并对该剧照享有权利。被告千骐公司为扩大其运营游戏的知名度,将剧照置于其网站及纸牌游戏中,人物角色也模仿原告的剧照及人物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周律师对电影角色“老鬼”和游戏角色“老鬼”、电影角色“武田”和游戏角色“刀锋”、电影角色“金生火”和游戏角色“老金”、电影角色“武田”和游戏角色“刀锋”、电影角色“李宁玉”和游戏角色“译电员”、电影角色“白小年”和游戏角色“小白”、电影角色“老枪”和游戏角色“老枪”等进行了两两对比,以证明被告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并非改编自小说内容,而是使用了原告电影中的形象。
(电影角色与游戏角色的比对)
例如,李冰冰在电影《风声》中饰演李宁玉,该角色为译电组组长,人物特征为优雅、沉静、聪颖、清高。其在发现顾晓梦就系老鬼时,其说“情报比你的命还重要吗?”原告主张,被告游戏中的角色译电员也为女性,且身份为译电员,并以“情报比生命还重要吗”作为对该角色的诠释,与电影台词相同。被告在其网站宣传、网络游戏、纸牌游戏中对李冰冰在电影《风声》中饰演的李宁玉形象进行了使用。而被告却主张该游戏角色的形象来自小说《风声》第44页、第50页、第52页和第98页的描述,特征为打入敌人内部的共产党员,冷静、高傲、聪明、心理素质极好。
法院认为,经比对,被告游戏中的译电员形象并非小说语言表达的直接呈现,而系来自电影《风声》中的李宁玉形象,二者具有相似性。且被告对游戏人物译电员“情报比生命还重要吗”的角色诠释与原告电影中李宁玉的角色台词完全一致。
基于以上比对结果和其他在案证据,法院认为,千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宣称游戏《风声》系以电影《风声》为背景设计,并具有电影《风声》的改制版权。该被告还使用了电影《风声》的人物剧照、将其与游戏《风声》的人物进行对比介绍。且游戏《风声》中的老金、刀锋、译电员、小白、老枪、老鬼形象与电影《风声》中的金生火、武田、李宁玉、白小年、吴志国、顾晓梦形象十分相似,同时游戏《风声》中对其角色的若干描述与情节设置同电影《风声》的人物台词和情节具有一致性。
被告千骐公司的前述行为极易致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游戏《风声》与电影《风声》之间存在关联,系利用电影《风声》的市场知名度而为自身牟利,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给原告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为此被告千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件的创新和意义
1.本案涉及知名国产电影《风声》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系国内“影游联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第一案
本案系最早尝试将电影名称、角色、剧情等元素纳入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体系中的诉讼案件,为后续的影视公司维权方式以及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产生了很大的启示。
本案入选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3年度“十佳知识产权案例”。在孙磊(曾任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和曹丽萍(曾任北京市海淀法院知产庭副庭长)合著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书中,也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加以引用和分析。
(图片来自网络)
2.本案对原作品和演绎作品所不重合的部分成功地进行了区分
近年来,中国文娱产业蓬勃发展,文娱产业各细分领域的参与者都充分意识到好作品所依托的知识产权的开发价值,一个作品创作为各种不同形式,是最大化作品价值的便捷方式。因此出现了“影游联动”的运营手法。也即类似本案的将小说翻拍成影视作品,再从影视作品制作成游戏,或反过来游戏翻拍成影视作品等形式,总之是从原作品改编创作为新的演绎作品。
实践中纠纷频发的原因正是原作品和演绎作品之间权利既有重合又有不同这一特点,而本案正是国内涉及影游联动纠纷最早的案例。在本案中,周律师对原作品和演绎作品所不重合的部分成功地进行了区分,对此后影游联动的纠纷案有开创意义。
3.本案还值得称道的是,通过周律师的努力,法院第一次在判决文书中将电影名称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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