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员工都知道单位有没有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但是不是受到了“未足额缴纳”的“隐形伤害”自己却并不清楚。今天简单说一下“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该怎么维权?
这里所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际上是指代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因为大家对“养老保险”的说法耳熟能详,就习惯上推而广之了。实际上我国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原来是五项保险,分别是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现在生育并入医疗合并,单独列为“医保”。险种不是重点,今天重点说缴费基数。为了方便理解,先解释问题,再列出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说一下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还要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其中:1.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与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相比,前者高于后者300%,按后者的300%为缴费基数;2.前者低于后者的60%的,按后者的60%缴费;3.职工工资在60%~300%,按实申报。
职工如何核对自己缴费的基数呢?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的。这里所说的“工资收入”是指“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数。所以计算出来的缴费基数应略高于实发工资,但不会有太大差距。除非是你的工资过高,超过了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0%,那样就直接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平均工资的300%做为你的缴费基数。
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每年都会向社会公布,根据当地各险种缴费比例,自己可以测算一下: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得出的数值与你的扣费做一下比较;或者以自己的扣费额除以缴费比例,也可以倒推出自己实际执行的缴费基数。
为什么要核实缴费基数?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与政府相关部门对保护员工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视,用人单位“违法”行事的空间越来越小,不得不走到“合法”经营的正常轨迹上来。很多用人单位为了继续追求节省人力成本,还想从形式上满足《劳动法》要求,就出不少“新招”,它们不再是粗暴、简单的不参保,而是以当地的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为员工参保。从缴费名单上看,是依法全员缴纳了保险,但实际缴费额上却有很大程度的“缩水”。这也是不履行“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义务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依法维权追缴,也肯定会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说一下维权途径与程序:
1.自己或通过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解决;(可以无视,大多数工会的作用几乎为零,但有些公司为避免麻烦,也有解决的可能)
2.向当地人社局社保稽核部门提出依法追缴要求;(解决的可能性50%)
3.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基本可以解决)
4.向当地县、区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如能解决,比讼诉简单点,可以一试)
5.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终极办法,走到这一步时,你要掌握更多的证据,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未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争取利益最大化。当然也可以直接先走3仲裁,解决不了跳过4,直接走5诉讼这一步)
附上相关法律依据(为了方便阅读,删除了部分法条内容,下面的引用并非完整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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