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扯到挂靠关系的建工纠纷是目前较为复杂疑难的争议,就此我们分为四个篇章说明在挂靠情形下各种诉讼地位问题,分别为:1、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诉讼地位;2、挂靠人主诉被挂靠人、发包人时各方责任;3、挂靠人直接向甲方(业主)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及依据;4、被挂靠人、挂靠人被诉时对工程款支付的责任。今天说第一个专题“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诉讼地位”,这是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诉讼的起点。

一、《解释》第二十六条的模糊表述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单从《解释》第26条字面表述上,未见“挂靠”字眼,因此对挂靠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及能否援引该条提起实际施工人诉讼争议顿起。

二、地方意见的肯定论。

各地方意见对“挂靠人”能否援引此条取得实际施工人地位,基本持肯定态度。

1、《四川高院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12.《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广东高院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000]31号):“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3、《安徽高院指导意见》(2009年)“2、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4、《北京高院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20、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更激进的肯定论

亦有新观点认为根据《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观之,不仅挂靠人有而且只有挂靠人才有实际施工人地位。理由为《解释》第四条将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相并列,而实际施工人的定义与借用资质(挂靠)相关联,据此实际施工人只应该指的是挂靠人,而不包括转包、违法分包人。

《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四、最新司法实践风向的转变

1、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最新讲话中指出,挂靠人无权依《解释》第26条提起实际施工人诉讼,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俗称的“一个讲话收了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诉讼”。

2、近期出现的否定挂靠人依据《解释》第26条主张“实际施工人”地位的判例。

(1)案件:原告: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

(2)案情关系:

                  发承包            挂靠

中治——————博川—————建邦

(3)裁判要旨:一、挂靠人不具有《解释》第26条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可依据此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之诉;二、在挂靠情形中,存在二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权利义务应当根据相关合同予以处理。

五、综上所述,关于挂靠人的稳定的实际施工人的位,正在或已经被否定。

加入IP合伙人(站长加盟) | 全面包装你的品牌,搭建一个全自动交付的网赚资源独立站 | 晴天实测8个月运营已稳定月入3W+
限时特惠:本站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内部创业教程,一年会员只需98元,全站资源免费无限制下载点击查看会员权益

站长微信: qtw123cn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