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券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申报基金投资被处罚之分类管理建议
林小顾
近日,有监管处罚信息显示:某证券从业人员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因未按规定申报基金持有和交易情况等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进行投资申报,是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明确要求。该《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从事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同时《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处置、惩戒等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按照该《办法》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要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及管控措施,对相关投资行为进行管控。
实务中《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违规买卖股票,但未对基金投资进行限制要求,对于基金投资如何管控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从而对于基金投资如何管控,每家证券公司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如有不区分人员类别要求全部申报,也有区分是否重点岗位人员进行申报。如何能够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认可的前提下,做好基金投资申报工作,本文试从区分申报人员类别、区分申报人员类别的意义以及实务中如何进一步加强管控进行讨论,以期能够对证券公司做好从业人员基金投资申报提供有益借鉴。
一、区分申报人员类别
证券从业人员投资申报作为加强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将从业人员相关的投资行为纳入到公司整体投资监控系统当中,一方面,公司能够掌握从业人员的投资情况;另一方面,从业人员若要对外投资,会考虑申报给公司从而有所顾虑,客观上会对相关人员形成一种震慑。但在申报过程中是否需要证券公司全部人员都进行申报,申报标准是否要完全一致,有待进一步讨论。
首先,从业人员应当全部进行基金投资申报。《办法》里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申报,这里理解是全部进行申报的表述,并未对申报的从业人员进行区分。但在实务中有的人认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其中并未有基金投资进行申报的要求,《证券法》作为《办法》的上位法,在上位法未做明限制要求的前提下,下位法不应做出超过上位法管控的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同时根据2021年颁布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基金投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密的范畴,不应在法律未进行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收集及处理。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参与者,本身与其他一般个体有着不同的从业要求,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面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利益冲突管理是证券公司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从业人员与公司之间都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如果从业人员所买入的基金与客户之间所购买的基金是不一致的,可能会导致存在不同对待的情形。虽然我们知道一只基金的规模都比较大,个人所投资的金额可能在整只基金规模中占比较小,但在买入之后,就与该基金有天然的利益绑定,希望该基金能够盈利。如审核代销公司基金的人员如果买的恰好是这只基金呢?就发生了利益冲突的情形,无法公平对待客户。所以,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做好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买卖基金就要进行申报,避免出现违规的情形。
其次,区分不同人员类别进行投资申报。按照《办法》要求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基金投资申报,但是如何进行申报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要求各家证券经营机构自行制定投资申报的管控制度。管控制度当中,是否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区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当中,不仅有保荐代表人、分析师,也有证券投资顾问、投资经理,还有合规、风控、财务、稽核等人员,这些人员在日常管控当中,有不同的职责分工、管控措施和要求,如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条的要求,证券公司内部管控当中就要建立相应的未公开信息管控制度,再如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证券公司债券投资交易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通讯工具等等。具体到从业人员基金投资申报当中,可以根据不同的人员类型,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如对保荐代表人等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当中可能会接触到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其基金投资申报中私募股权基金类别的申报就要重点管控,并进行核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购买的一般场外基金,可以作为一般类别进行管控;对于自营投资经理等人员,知悉公司自营账户交易信息,其申报时不仅要求要进行持仓申报,还要求将具体的交易流水一并作为附件进行申报;对于部分中后台人员,比如合规、风控、稽核、人力等,可以要求进行持仓申报,在其知悉某事项接触某些信息或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时,再要求提供基金的具体交易流水。
最后,可以借鉴公募基金管理中对于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的规定。根据《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从业人员接触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及投资决策的权限,对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申报实行差异化管理。”及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对证券投资申报的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标准、审查的时限及审查程序。接触基金投资未公开信息及具有投资决策权限的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在获得基金管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这里就明确提到对不同的基金从业人员根据接触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及投资决策的权限,采取差异化的管控,对于那些关键岗位人员,在进行投资时还要事前进行申报和审批,措施更加严格。而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来讲,买卖股票本身就属于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进行日常管控时,可以借鉴基金从业人员的规定要求,就不同的人员类型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对其中的有些人员,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进行管理。
二、区分申报人员类别意义
前面已经提到在日常进行基金投资申报时,可以根据从业人员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分,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这样不仅对于证券公司日常管控来讲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市场发展来讲,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可以将工作进行区分,重点岗位人员重点监控管理。证券公司中日常业务繁杂,涉及到不同业务类型,以及不同业务类型之间的交叉隔离等等。同时人员众多,如果对于基金投资申报不进行区分,那么就会“眉毛胡子一把抓”,分不清轻重主次,抓不到主要人员,很有可能遗漏或疏忽对于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控,导致违规情形的发生。因此,对于从业人员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区分后,按照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一般岗位一般人员分别进行管理,对其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将公司有限的管控资源重点部署在需要重点监控的人员身上,避免其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其他非重点管控人员能够安心从事本职工作,不因日常正常买卖基金的行为从而担心是否触犯管控措施要求,引发不利后果。
二是可以进行差异化鼓励引导,稳定市场发展。在对不同从业人员根据其不同的人员类型进行区分之后,将管控的要求进行明确,这样在日常买卖基金过程中,就明确知道自己是属于哪种类型管控人员,哪些基金不得进行买卖,从而在买卖基金的时候能够更好地操作,这样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来讲,其投资渠道也多了一条。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国公募基金资产净值规模达27.60万亿元,基金规模呈现增长的趋势,同时基金相对于股票来讲,其投资的范围更加广泛,相对于单只股票来讲,也更不容易被操纵。这样允许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基金,差异化管控不同类型人员,使其在投资基金时能够有的放矢,从而可以更加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发展。
三、如何进一步加强管控
前面提到对不同从业人员基金投资申报进行区分意义重大,在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日常管控时,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的管控,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基金投资申报的管理。
第一,管好入口,不同人员分类识别。在人员入职时,根据其不同的岗位,即时打上不同的岗位标签,可匹配后续一系列的管控措施,将这些措施告知相应人员,使其知悉其在基金投资过程中,需要做的哪些有工作,哪些基金可以购买,哪些基金不能购买,是否要将基金持仓和交易流水进行申报,还是定期将持仓进行申报即可。在公司定期进行投资申报时,及时提醒人员关注自己岗位标签属性是否发生变更,如果发生要及时进行变更,并及时按照对应的要求进行申报,防止出现遗漏或者疏忽的情形。
第二,管好事中,加大宣传管控力度。在日常管控过程当中,根据从业人员申报的持仓和交易流水记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查看是否有存在违规的情形;同时,加强公司宣传培训,定期针对从业人员投资申报及违规案例进行宣导,将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深入人心,用违规案例不断警醒,及时解答公司员工关于投资申报的咨询疑问,明晰管控边界,使得公司员工能够知悉投资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三,管好事后,强化事后问责处罚。问责不是最终目的,通过问责形成一种威慑,使得公司员工形成“不敢犯”的意识。往往在员工发生违反公司制度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时,有些公司出于“父爱主义”考虑,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失之于宽,最终导致类似行为频频发生。因此,公司应当制定严格的问责标准,在违反相应制度要求时,切实履行好问责措施,特别是针对同类行为频繁发生时,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加重问责措施的程度,对于其所在的部门或部门负责人,也应当一并纳入问责范畴,追究其管理责任,真真正正把违规问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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